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用人员
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出现了一些随意向基层抽调借用人员且审批程序不明确、日常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削弱了基层的工作力量,助长了机关单位的衙门作风。为深入推进全县作风大整顿活动,切实做好全县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加强干部统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抽调借用工作人员现象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现有借用人员
(一)清理对象
1.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
2.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跟班学习的人员;
3. 非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同意抽调参与阶段性中心工作的人员;
4. 非经县组织人社部门同意跨市、县、乡到外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清理步骤
1. 摸底自查(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派出和接收抽调借用人员的情况摸清底子,分别造册登记,为清理和规范工作奠定基础。
2. 集中清理(2014年2月 10 日前完成)
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抽调借用人员进行清理。各派出、接收单位之间要加强衔接,主动沟通,确保清理工作顺畅、到位。
(1)所有抽调借用人员一律回原单位上班。
(2)截止 2月10 日,仍未回原单位上班的抽调借用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提出停止抽调借用,否则一经查实,视作在编不在岗旷工处理。
(3)确因工作需要继续抽调借用的,有关单位应写出报告,报县委组织部重新进行审批。
3. 汇总上报(2014年2月15日前完成)
各单位要填写《汉寿县清理借用人员情况调查摸底表》(见附件1)。2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的纸质档和电子档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二组(邮箱:zzb2828939@163.com,电话:2828939)。
二、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抽调借用工作
1. 除重大招商工作、信访锻炼和县委县政府明确的重大中心工作(如重大项目建设等)可以报县委组织部统一抽调工作人员外,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借用和抽调工作人员。
2. 确需抽调借用工作人员的,填写《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抽调借用人员审批表》(见附件2),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同意,严禁“先到位,后审批”。
3. 抽调借用时间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实际需要审批确定,因县阶段性中心工作抽调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4. 抽调借用期满,接收单位应安排借用人员返回原单位,并报告县委组织部。不及时报告的,不得再借用人员。
5. 新录用公务员1年内,新录用选调生、选拔生和新聘用事业单位人员2年内不得借用,试用期内的人员不得借用,大学生村官一律不准借用。
6. 关键岗位和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借用人员。
7. 抽调借用人员实行接收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抽调借用期满,应认真进行总结鉴定。
8. 抽调借用不得作为调动的理由和依据。今后,凡以此理由向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提出办理调动手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和规范工作扎实有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各种名义的抽调借用人员进行清理和规范是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深入推进全县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举措。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经办人员要认真负责开展好清理工作;要不循私情、不留死角、不造成新的遗留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要切实改变过去那种动辄以人手不足为由随意抽调借用人员的做法,通过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制度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二)严肃工作纪律。对清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清理不彻底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对今后不按程序审批,自行抽调借用人员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未经批准的抽调借用人员,组织、编制、人社部门一经查实,立即停发工资,其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三)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
强管理,巩固抽调借用人员清理成果。县委组织部将认真核实清理情况,受理申报审批工作,对各类情况建档管理,跟踪
服务。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委办和县人社局将对机关、事业单
位抽调借用人员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
附件:1.
2.
中共汉寿县委组织部 中共汉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汉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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