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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地区私企老板加入中国共产党现象的理论观察

时间:2008-12-03 08:58:52  来源:常德党建网  作者:佚名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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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89年第9号文件),文件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新时期党的建设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6页)这个文件是经过全国组织部长会议讨论后做出的,江泽民同志于1989年8月21日在会上发表讲话说:“私营企业主,国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次会议的文件里面讲,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我赞成这个意见。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如果让不愿放弃剥削、依靠剥削生活的人入党,究竟要建成一个什么党?”(同上,第442页)。由此可见,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运用邓小平理论,针对私营经济合法化以后的新情况,做出的第一个建党文件,它划清了党的社会政策与建党原则的界限,对于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纯洁性,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深远的指导作用。
     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地区就出现了违反这个文件的规定、公然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情况。如地处沿海发达地区某市的一个镇,从1994年就大批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许多私营企业主还担任了党支部书记。该市组织部的一位干部说,这种现象“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社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此类情况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私营企业主成为党员,就会介绍其他私营企业主入党,私营企业主当了党支部书记,就会为私营企业主入党敞开大门。在这种情势下,1999年南方某省三市就有858名私营企业主正式提出入党申请,占三市私营企业主总数的42%。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趋势已经蔓延到了北方,有人说:“非公企业一些职工,甚至有一些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也迫切要求加入党组织,在非公企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尤其令人不解的是,有一篇题为《促进个体私体企业健康发展》的署名文章提出:“那些确实守法经营,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私营企业老板,可以及时吸收入党。”守法经营是私企老板必须遵守的公民义务,向国家交税,是私企老板对社会的起码贡献。按照这个标准,许多私企老板都可以入党了。这样做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的变质。
    
     为什么某些地区党的组织竟然违反党的纪律,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呢?笔者认为,在违反党纪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客观规律发生了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说明了我国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1978年,公有制是当时社会唯一的经济基础,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在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必然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领域产生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从全国来看,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经济基础中仍居主体地位。因而我国上层建筑的主体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但在某些局部地区,私营经济成份已经在当地的经济基础中占了主体地位。私有企业主成了当地经济领域的主体力量之后,已不满足于法律赋予的参政议政地位,而是要求在当地的政治上层建筑中占据主体地位。但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上层建筑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在这种条件下,私营企业主要在政治上层建筑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可行办法就是参加共产党,使自己在共产党的名义下掌握当地的政权。这就是某些地区私营企业主迫切要求入党并有一部分已经入党的社会根源。
     从某些地区党的基层组织来说,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县乡以下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当地工商企业,其主体已经是私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要办什么事情,必须依靠私营企业,于是就产生了党的基层组织“傍大款”的现象;有些党的基层组织要办事而手中无钱,就急于拉私营企业主入党出资撑腰。据《中流》2000年第7期所载《话说“老板党员”、“老板书记”》一文披露:“河南省新乡市一位私营企业主称,他曾对几次三番来拉他入党的村党支部书记说:‘那些党员去外边参加组织生活,谁知道都组织点啥,我也想在企业里成立支部,得叫我当书记才成,要是光让我当党员,系根红头绳,叫我出钱干这干那,那不划算’。”这位私营企业主的自白,说明了当地的基层党组织拉私营企业主入党,是为了要私营企业主出钱,而私营企业主出钱的条件是要掌握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权力。二是企图用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办法,使私营企业受党组织的支配。《中国改革报》2000年6月26日发表了一篇题为《发展非公经济必须加强党建工作》的署名文章,这篇文章在论述私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的任务时,提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不是企业的附庸,要协助和监督私营企业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也提出了一条这样的意见:“要通过发挥党员的作用,为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言献策,把党组织的意图转化为企业的决策和行动。”笔者认为,建言献策是应当的,但只能供私营企业主参考,不能把党组织关于决策的意见,一定要私营企业主接受,化为企业的决策和行动。这样做,就意味着夺了私营企业主的自主经营权,实际上否定了私营企业主对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营企业主的这种所有权的实现就是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如果党组织的意图发生失误,导致企业亏损,党组织能赔偿私营企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吗?企图通过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从而把私营企业改变成由共产党支配调动的企业,这是根本行不通的。私营企业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企图用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办法改变私营企业的性质,就是企图用上层建筑的力量决定经济基础。这种违反客观规律的意图和行动只能适得其反,其结果不是共产党改造了私营企业的所有制属性,而只能是私营企业主改造了共产党,导致共产党丧失其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本质。
    
     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一股违背邓小平理论、违背十五大路线的逆流。这股逆流否认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给私营企业戴上社会主义的桂冠,从而否认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给私营企业主戴上劳动者的桂冠。推动这股逆流的大多是在人民群众中有着广泛影响的国内著名的理论家、政治家,他们把一部分党的组织的思想搞乱了,为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作了舆论准备。为了证明这股逆流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这里举出若干篇有代表性的文章,供读者研究。
     这股逆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用改动十五大报告重要论断的手法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1、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江泽民同志对此作了如下说明:“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这就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公有制为主体”的这一部分才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而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份那是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所以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主体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但《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文的作者却说:“应该如实地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理解”完全违反了江泽民同志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明,而是按照作者自己的主张,把江泽民同志在“基本经济制度”前的限定词“一项”改为“社会主义”。这样一改,包括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就都成为社会主义的了。私营经济也就被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
     那么,对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个明确地界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限于公有制的科学论断,这篇文章的作者作何解释呢?上述文章的同一作者所作的题为《再论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下)》又说:“至于十五大报告讲的,‘必须坚持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认为,这里讲的‘基础’,可以理解为是‘主体’”,文章反对“把非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外”。凡是具有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不会不知道“基础”与“主体”的涵义。“基础”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主体”则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的情况下,哪一种经济成份超过50%的份额。“基础”与“主体”在其涵义上,是两个毫无关联的概念。那么,这篇文章毫不掩饰地说:“我一直强调‘主体’和‘非主体’相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者把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基础”改为“主体”,居于非主体地位的私营企业主剥削雇工的私营经济竟然成了废除了剥削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
     2、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论断与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紧密联系着的因果关系。基本经济制度中既然包括着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因而基本经济制度在运行中构成的市场经济,也就包括着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市场是交易活动的总和。在初级阶段的市场交易总和中既然包括着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为什么被命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这是因为:第一,由于公有制经济成份即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是主体,在包括生产资料、消费品和服务业在内的市场运行中,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占主体地位;第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市场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第三,市场运行处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之下。江泽民同志的上述论断,一方面说明了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界定了它们是“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的;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仅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内。
     有一篇题为《再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说:“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得到发展,从长期作为公有制的一种‘补充’,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正式确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体现了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内涵认识的逐步深化和进步。”可是,查遍十五大报告,哪里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呢?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包括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内的。这篇文章为了论证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竟然把“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继续说:“在分配问题上,从过去简单地认为社会主义只有按劳分配一种分配形式,发展到现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新的分配方式,包括按资、按股、按技术的多元分配方式。现在……外资、……私营企业都可以到国有企业参股,都可以收购兼并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这些过去都误认为是姓‘资’的东西,现在不也都姓‘社’了吗?”这篇文章就是这样地用篡改十五大论断的手法把外资经济、私营经济以及按资分配,都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
     二、在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利用市场机制问题上与邓小平理论唱反调,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邓小平说:“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 373页)“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36页)“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邓小平文选》第203页)邓小平在这里提出了: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利用市场机制为社会主义服务;不是经济手段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制度决定它所利用的经济手段的性质。
     邓小平的上述论断己为近年来的实践所证明。企业间的竞争是市场机制的集中表现。近年来,我国市场上发生的多种多次价格战,大多是在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或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的。这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就是在同属国有的企业之间也在进行着为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这就打破了在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发生商品交换关系的传统观点。这里的关键在于实行什么体制。我国的实践证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法人制度,授权国有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各个国有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在相互的商品交换中,发生了法人财产权的转移,就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这里还要指出,一些严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得出了公有制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结论。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谬尔逊认为:“市场经济主体最基本的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区别的。”西方产权理论权威科斯也认为:“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度已经存在的假设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市场经济制度只有私有制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做出证伪。”(以上两段引文均转引自《求是·内部文稿》2000年第10期发表的何建章的文章。)
     有一篇题为《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文章,不顾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反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科学论断,提出“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论断,并从这个论断出发,给社会主义经济下了一个“新定义”,说:“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以多种公有制为主导(引者按:这篇文章的作者历来反对邓小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制度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论断,主张非公有制为主体;反对国有制为主导的论断,主张多种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给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这里还要指出,这个“新定义”是一个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悖论。按照这篇文章“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的观点,在它定义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之间发生的大量商品交换行为都不能算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只有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之间和私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商品货币交换,才是市场经济,因而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仍然不能解决在全部经济领域建立市场经济问题,只有完全取消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的公有制,实行全部经济的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这才是这篇文章的“底牌”。
     三、在私营经济姓“资”不姓“社”的问题上与邓小平理论唱反调,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党的十三大报告是以当时的总书记的名义作的。但十三大报告的总体设计是以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作为整个报告的中心思想而设计的,邓小平主持了十三大,十三大报告体现了邓小平的思想。在1989年政治风波中,邓小平担心由于总书记人选的变动会导致人们对十三大报告的怀疑,在1989年5月31日特别指出:“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6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曾对许多中央文件说过一些肯定和赞许的话,但肯定到“一个字都不能动”这样绝对的程度,就只有十三大报告这一篇。因此,可以认为,十三大报告完全体现了邓小平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三大报告在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对于私营经济的社会属性,作了如下的界定:“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这就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语言,界定了私营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在私营经济中,劳动者是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与私营企业主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结合的。私营企业主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就是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私营企业就是资本主义企业,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
     一篇论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的文章说:“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这就是说: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能把私营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应视为社会主义经济,这样一种论证的逻辑与上述《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一文的论证是一脉相承的。按照这篇文章的观点,私营经济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经济,不是决定于在私营经济中劳动者是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与私营企业主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这种结合方式,而是决定于计划经济这种经济手段,这就在全国人民面前公然同上述邓小平肯定的十三大对私营经济的社会属性的科学界定唱反调,为私营经济摘掉了资本主义的帽子,为私营企业主摘掉了剥削者的帽子。
     四、否定剩余价值论,判定私营经济是消灭了剥削的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经济。
     一篇题为《可持续的社会主义与不可持续的社会主义》的文章说:不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应消灭私营经济,而且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包括其中、高级阶段)都“不应消灭不同于个体经济而又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私营经济”。这篇文章又说: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是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已经科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包括“消灭剥削”在内。按照十三大对私营经济的界定,私营经济就是剥削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私营企业主就是剥削者。这篇文章既主张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要消灭剥削,以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同时又主张保存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剥削剩余价值的私营经济,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文章论述说这并不矛盾。文章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现在也争论很多,分歧很大。争论如此之多,如此之大,最少说明这一理论需要完善和发展。我们无法否认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无法否认企业家在生产中的作用,无法否认马克思在世时工人阶级的局限性,无法否认科学技术及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就是说,剩余价值论是不完善的。文章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不完善是由于否认了资本、管理、技术的作用。但是,我们只要认真阅读马克思的著作,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时,充分阐述了管理与技术的作用。马克思的确否定了资本创造剩余价值,而且科学地论证了资本本身是山剥削来的剩余价值构成的。文章要肯定资本创造剩余价值,这不是完善剩余价值论,而是在“完善”的名义下,从根本上否定剩余价值论。这篇文章否定剩余价值论的目的,就在于论证私营经济是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可持续的社会主义”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否定剩余价值论的严重意义还在于:否定了共产党存在的理论基础。大家知道,社会主义的理想并不是马克思提出的,而是在马克思以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理想那时之所以是“空想”、是因为社会主义理想找不到赖以实现的阶级力量。马克思发现了剩余价值,从而找到了受资产阶级剥削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就是废除资本主义剥削,实现社会主义的阶级力量,从此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马克思主义与工人求解放的运动相结合,产生了共产党,从而开辟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新局面。否定了剩余价值论,认为剩余价值是资产阶级创造的,那么,马克思主义就不应当同工人阶级相结合,而应当同资产阶级相结合,共产党就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也就取消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
    
     笔者如实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绝不是主张要在初级阶段消灭私营经济,恰恰相反,笔者是反对这种主张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剥削的态度,不是根据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要看这种剥削对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作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的剥削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的一面,是不应消灭也是消灭不了的。恩格斯说过:“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二版第756页)。笔者认为,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渡到邓小平所说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达到这样的高度:公有制经济能够容纳全部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就业。要达到这一步,没有一个历史时期的长期奋斗,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是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历的时间无论多么长久,但它终归是一个过渡性的历史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否则就不叫初级阶段了。因此,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历史阶段性与过渡性的统一。在初级阶段上,经济基础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化,是由为高级阶段创造物质基础即将生产力发展到新高度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这种客观需要,是初级阶段经济基础中居于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居于辅助地位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同时并存,两者具有统一性的物质基础;同时,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由于其社会属性的对立,由此决定了两者还有相互矛盾的一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阶段性与过渡性的统一,决定了处理这种矛盾的原则是: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助手作用。如果削弱、动摇乃至取消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扭转初级阶段的前进方向,使之逆转到资本主义方向,社会主义制度就灭亡了;如果不充分发挥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力的助手作用,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可能创造出过渡到高级阶段所必需的物质基础。把这一原则应用到对待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的问题上,要反对两种偏向:一种偏向是不充分发挥私营企业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助手作用,不落实私营企业主在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中的重要成员的地位和参政议政的权利。这是一种“左”的倾向。另一种偏向是要求国有企业退出一切竞争领域,为私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开辟道路;否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给它戴上社会主义的桂冠,使它可以突破非主体的地位而不受节制地发展;否认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给它戴上劳动者的桂冠,使其取得加入共产党的资格。这是一种右的倾向。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坚决地及时地纠正,以致从一部分地区蔓延到全国,那么,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和平演变:那时的共产党虽然名义上还是共产党,但它的阶级基础已经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加入共产党,共产党必然要代表私营企业主群体的利益,逐步演变为戴着共产党帽子的资产阶级政党;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名义未变,但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成份将是戴着社会主义帽子的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将成为戴着社会主义帽子的资本主义制度。
    
     私营企业主加入共产党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与全国的形势紧密相连的。随着几年来国有中小企业与集体所有制的“改制”,经济基础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比重有所下降,而私营经济等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有所上升,在这种形势下,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也有从部分地区向全国蔓延的趋势。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邓小平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上所规划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所谓“中国特色”就是在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发展的中国,绕过资本主义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国特色”的道路绝不是把资本主义经济成份当作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而是在以公有制作为发展生产力的主力军的前提下,同时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力的助手作用,从而创造出消灭资本主义经济成份的物质条件,过渡到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道路。与这条道路相反的,是资本主义经济成份企图戴上社会主义的红帽子,利用社会主义红帽子走资本主义的道路。笔者对当前经济政治生活所作的这个概括,绝不是主张回到以“两条道路斗争为纲”的年代,而是主张:(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中,在坚定不移地发挥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力的助手作用的同时,必须更加坚定不移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力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丧失了或被偷换了,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就会失去立足之地,就要亡党亡国。(二)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原则性的批评,确保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领导地位。(三)在上层建筑领域,必须保持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纯洁性,绝不能把私营企业主群体这一统战对象作为共产党的阶级基础,不允许否认私营企业主作为剥削者的阶级成份,不允许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澧组荐自乌海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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